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的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山东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1993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1994
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
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11年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
1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
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年10月27日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
2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资源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管理的水库、塘坝中的水 ,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
监督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并将其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第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
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 ,其投资
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 ,管理使用权不清的 ,由区
(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
3
法律法规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2017-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1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