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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1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 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 管理机构承担。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承担房地产经营管 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物价 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公用事业、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 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 2海绵型建筑和小区、绿色智慧住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与其资 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延续申请或者核定资质等级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的,其暂定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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