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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 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 坚持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围绕国 家和本市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1-(二)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四)市级预算的调整和市级决算;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 (六)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七)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 革举措; (九)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法律、法规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人以上联名,可以 提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2-第七条 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 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 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 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 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提出应当由市人大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 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或者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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