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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促 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 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 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 弘扬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的权 利。   鼓励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 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 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2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 活动;   (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 愿服务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 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城乡规划、农业、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地方税 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 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府保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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