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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 坚持依法履职、 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依法 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 全 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一)保证宪法、 法律、 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 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 2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 理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六)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自然资 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 实施情况; (七)就业促进、 保障性住房、 扶贫开发、 社会保障、 食品安 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项目安排; (八)人民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安排; (九)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的重大措施; (十)重大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生态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 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 医疗卫生、 体育、 环境与资源 保护、 旅游发展、 民政、 民族、 宗教和 侨务等各方 面工作的重大事 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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