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吉林省防汛条例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1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 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活财产安 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 常备不懈、 以防为主 、 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 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 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讯指挥机构,其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 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 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污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 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 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 府规定。 第七条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 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 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交通、 邮电、 石油、 电力、 铁路、 在矿以及贸易、 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 应当设立防汛 机构,在有管辖 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 做好本行 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 程管理单位和 江河 沿岸有关单位必 须加强对所辖水工 程设施的管理 维护,保 证其安全 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 应组织以民 兵、预备 役部队为 骨干的防汛抢险队 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 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 伍,每年必须在汛期 前将防汛抢险 队伍组成人员 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 程管理单位 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 织本单 位的防汛抢险队 伍,作为 紧急抢险的 技术骨干力量。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防汛条例2017-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防汛条例2017-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防汛条例2017-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防汛条例2017-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1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