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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 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 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 , 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 2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 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 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 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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