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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 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 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1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 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 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 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 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 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 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 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 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 考核制度。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 政强制措施, 除另有规定 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 法部门( 或者综合执法部门, 下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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