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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 1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 大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 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 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 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 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 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 2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 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 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 示范区)的管理机 构,应当 采取更加有利 于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 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 金设立的应用 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 项目,应当 听取相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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