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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 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 创业创新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本省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坚 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 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促进中 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 1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 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恪守严格自律、 诚信经营原则,规范企业管理,履行社会义务,不得损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 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统筹全省中小 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 第六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 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 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评估中小 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2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 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 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推行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机制,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 高信用管理 水平。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 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在本级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通过资 助、购买服务、 奖励等方 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 融资服务体系 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 倾斜,资 金管理使用坚持公 开、透明的原则,实行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设立中小 企业发展 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应当遵 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 运作 原则,引导 带动社会资本和 金融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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