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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5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 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发挥革命遗 址遗迹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和弘扬“不屈不 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山东省文 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 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中涉及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渤 1海老区形成的各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 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原址、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及其原址、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原址、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纪念设施; (五)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 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 保护、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特 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 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 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文化(文物)部门牵头 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规划以及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 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 中的重大问 题。 2第七条 市、县(区)、乡 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和 监督本行政 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纪 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 林业、环保、民 族宗教、旅游、规划、城管 执 法、地 方志、消防等部门(单位)和党史研究机构, 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义 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通过 捐赠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 遗迹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 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 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 迹保护单位,分 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具体程 序如下: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会 同民政、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 每 三至五年组织 开展一次全市革命遗址遗迹 普查工作,建立 普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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