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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4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公布 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 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 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 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 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 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 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 2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 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 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森林资源状况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相 关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 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 名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未经登记命名不得冒用森林公园名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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