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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常〔2017〕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 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1月 3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草 案)》。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 查意见的报告,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 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 1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 1.4元。同一排放 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规定标 准执行,暂不增加。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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