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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一节 生 产 第二节 经 营 第三节 使 用 第四节 电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 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 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 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 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 立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 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3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 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 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 宣传教育,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 学 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 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 众的特种设备安全 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 相关知识 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 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 管理, 推进行业 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 水 平。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 责任主 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单位、气瓶 充装 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 相应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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