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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 资源,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 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 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 综合管理。 公安、 农牧、 地质矿产、 水利、 文物、 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森 林防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 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自然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协调自然保护 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采取宣传教育、 科技扶持、 发展替代能源 等措施,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逐步改变原有 的资源利用方式。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 的保护、建设。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 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只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 游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教学研究、 参观旅游和驯化、 培 育、 繁殖珍稀动物、 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3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是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 放牧、 狩猎、 捕捞、 采药、 开垦、 烧荒、 开矿、 采 石、挖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排放污水、 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破坏或者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 标志、保护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行为。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应当禁止或者 限制引入外来物种和 重新引入原生地物种 ;确需引入外来物种或者 重新引入原产 于 该自然保护区内的物种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单一野生动植物的种 群数量增长过 快,超过自然保护区 承载能力,可能 造成种群退化、危 害其他 野生动植物物种生 存或者引起生态灾难的,经依法批准 后,可 以采取措施 控制其种 群数量。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给周围群众造 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农作物破坏及其 他损失的,由管理该自然 保护区的人民政府 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 使用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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