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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献血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17年11月30日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第四章 供血和用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 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 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 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 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 、现役军人、 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 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四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 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 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 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 2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推动、指导和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 教育、 科技、 交通、 公安、 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 文化等部门,工会、 共青团、 妇联、 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七条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 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和个人应当 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 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 的献血次 数、献血志愿工作等 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 彰奖励的献血者 给予特别激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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