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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 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 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三章 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数据 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确认 1 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 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 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 、 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采集、形成、出具 、 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计量行政管理部 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宣传普及计量知识,推广先进的计量 2 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制定标准、规程及技术文件; (三)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数据; (四)编播广播、影视节目; (五)进行教学、科研,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 料;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七)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提供 信息服务; (八)生产产品,进口、销售 商品,标 注商品标识、标 签, 编制产品使用 说明书; (九) 印制票据、票证、账册、包装、装 潢、技术图 样及相 关资料; (十) 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 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二)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 明示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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