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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 条 例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 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 1 — 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 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 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 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代表联 系组和专业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 2 —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 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 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 , 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 、 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 应当在会前做 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 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 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 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 , 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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