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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资源开发利 用、 信息化工程建设、 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信息安全保障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 资源共享、 务实高效、 立足创新、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 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 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 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 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 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信息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 广播、 电视、 报刊、 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 教育和 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 战略的要求,科学预测,统筹协调,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信息 化发展规划。 2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 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信息化发展专项 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 泛征求社会各 方面意见。 第十条 省、 设区的市、 自 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通信、 广播 影视、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 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 计算机网、 广播电视网等 公共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 城乡规划。 新建、 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 基础设施,应当 符合规划要 求。公共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 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 序推进。 信息化发展规划 生效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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