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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 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及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 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 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 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 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 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1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 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 ,部署、 协调、 监督、 检查、 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 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 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 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 义务,有 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 策,刊播节能公益 性广告等进行节能宣传,发 挥舆论监督作用, 营造节能的社会 氛围。 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 目标逐级分解,落 实到下 一级人民政府, 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 目标任务 2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 考核评价的内 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 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 落实情况。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立节能议 事协调机制,统筹 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 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 重大 问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上 一 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具体编制和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 按照程序报上一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 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业 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 备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 方节能强制 性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标准的企业节 能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 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 公布的淘汰用能产 品、设备和生产工 艺目录及实施 方案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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