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 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 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 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 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格式条款时,应 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 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 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予以说明。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 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 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一 ) 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 二 ) 物业管理合同;   ( 三 ) 旅游合同;   ( 四 )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 五 ) 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 六 )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 产保险合同;   ( 七 ) 经营性 教育、医疗合同;   ( 八 ) 省人民政 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 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 上级部门或者单位 统一制定或者 推行的 合同文本,其 上级部门或者单位 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经营者不 再重复备案, 但对该合同文本 已进行修 改的除 外。   第七条 经备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 变更的,经 营者应当在格式条款 变更后十五日内,将 变更后的合同文 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 建 立公开查阅制度,向 社会提供 无偿查询服务。   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 准含有下列内容:   ( 一 ) 免除或者部 分免除经营者 造成消费者 死亡或者人 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 二 ) 免除或者部 分免除经营者 因为故意或者过 失造成 消费者财 产损失而应当 承担的赔偿责任;   ( 三 ) 免除经营者应当 承担的合同 基本义务;   ( 四 ) 免除或者部 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负有的保修、 更换、退货责任;   ( 五 ) 限制消费者 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 利;   ( 六 ) 限制消费者对合同 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