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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 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 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 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 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 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 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 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 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 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 2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 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 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 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 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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