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1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7日上 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 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 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2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 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 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 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 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 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门弄号。 3第四条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和区、县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审议决定地名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和区、县地 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 处罚。区、县地名办业务上受市地名办领导。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的门弄号管理工作,业务上受 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和区、县地名办、公 安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第六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 史和现状出发,保持 地名的相 对稳定,实 现地名的标 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 遵循下列规定: (一) 维护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 团结; (二)体 现当地历 史、文化、地理 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