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1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5月27日上 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6年6月2 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2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 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 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 3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 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 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 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 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 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 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 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 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 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 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 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