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1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活动及其 管理。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 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将母婴保 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母婴保健经 费投入,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 健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 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执行对母 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宣传、教育、科 研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 3技术。 第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 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 奖励。 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 所、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儿科)医院和开展母婴 保健业务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所根据各自职责,从业务上指导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 母婴保健工作。 区、县妇幼保健所从业务上指导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 母婴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 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本地区孕产 妇、婴幼儿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审批手 续: (一)从事 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 助产等技术服务的,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卫生行政部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