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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 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推进海南 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 《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旅行社的 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 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 1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鼓励本经济特区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 构、子公司。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 旅行社开发和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 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引导旅行社诚信经营,提高 服务质量,创造宽松、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促进 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 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 旅行社办理。 第六条 外省市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经济 特区进行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 外省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七条 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名称须含有旅行社字 样。 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 2招徕和统一服务规范,对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承 担法 律责任,分社的经营范 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 围。 服务网点 不得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 不得聘用、委 派导游和 领队。 第八条 通过网 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 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在其网 站主页的显著位 置 标明旅行社的营业 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 载明的全部信 息或者 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清晰图像文件,以及旅游主管部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 诉电话。 通过网 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 真实、准 确的旅游服务信 息,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 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 方,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确保交易安全 可靠。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旅行社提供交 易服务的,应 当核实旅行社的资质, 并在产品主 页的显著位 置标明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旅行社营业 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 息;未经核 实,不得提供交 易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及其发 布的旅游产品和 服务信 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向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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