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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9日海 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 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 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 1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 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 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 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 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 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 策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举办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 2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 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经费等方面给 予扶持。 第六条 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 疾职工代表。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 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七条 建立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人员 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 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扶持社会 力量建立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 康复医学科 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 逐步建立 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 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 白内障复明手术、 功能性肢体残疾 矫治、小儿脑瘫治疗、 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 项目纳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 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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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5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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