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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办法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的 决定》修正 根据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暂住和进入本省 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 1 —的特点,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爱祖 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成 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 人的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应当对未成年人进 行教育,预防和制止其下列行为: (一)旷课、辍学、流浪或者夜出不归; (二)妨碍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 (三)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物品; (四)吸烟、酗酒、诈骗; (五)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 具、枪支和其他可能致人伤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赌博、盗窃; (七)吸毒、卖淫、嫖娼; (八)阅读或者收听、收看 宣扬色情、淫秽、凶杀、恐怖和  — 2 —其他有不 健康内容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 广播、影视节目 和文艺演出; (九)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 非法组织; (十)其他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 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 溺婴、遗弃、买卖、偷劫婴幼儿; (二) 侮辱、诽谤、歧视; (三) 虐待、体罚、伤害; (四) 刁难或者拒绝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 随 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允许或者强迫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学生辍学、 退学务工、 经商; (五) 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 订婚、结婚; (六)教 唆、强迫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 盗窃、 外出乞讨、吸毒、卖淫、嫖娼; (七) 向未成年人 灌输封建迷信思想,传播淫书、淫画、淫 秽录像或者其他淫 秽物品; (八)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和 幼儿园应当关心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的身体 健 康,为学生和 儿童创造必要的生活卫生保 健条件。高级中学、 幼儿园和有条 件的初级中学、 小学,都要设卫生 室,按规定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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