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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4年第7号(总第228期) 产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制止,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一)(二)(六)项规定,销售盐产品的,由盐业主管 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 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 定,运输盐产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 自销售非加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该盐产 的盐产品,对货主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盐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产品的,盐业主管机构有权封存,没收盐产品,并 定,储存、运输盐产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令改正,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涉及公安、工商、技 规定,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 术监督、物价、矿产资源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 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盐产品,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 定,未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盐业主 玩忽职守、伺私舞彝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 管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生产、批发许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高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保证有限的农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提 业资源能够适应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励。 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农业资源综合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 第十条政府实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 和评价制度。 物及气候等农业自然资源。 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和评价的技术规 第三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农业资源相 程,由省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 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资源应坚持保 第十一条全省性的农业资源种类、数量、质 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的方针。 量、分布及其性状的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区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 性的调查周期可根据需要相应适当缩短。 的农业资源变化状况负责,应将农业资源保护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农业资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 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并依据农业资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资源状况,并发 源变化状况定期修订。 布公报。 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农 第六条政府鼓励发展农业资源保护事业, 业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专业农业区划 加强综合利用和节约农业资源的科研、教育、宣传 及资源开发规划由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及成果应用工作。 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农业资源监测网络。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 对农业资源状况定期进行监测,保证网络的持续 保护工作。 更新与正常运行,为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海 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洋水产、水利、土地、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第十四条农业资源综合评价报告由各级农 称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提请同级人 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农业资源保 民政府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农业区划、农业资源调查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综合 监测成果须报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管理与保护工作。 核;专业农业区划由同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 第八条公民有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侵 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占或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由上级农业资源区划 第九条对在管理、保护农业资源事业中作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 第十六条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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