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搞好邯郸历史文化名城 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 任,应当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 领导责任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 (市)、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未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司法、工商、物 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 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管所、研究所、博物馆 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负责文物的 保护、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可以进行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维修、考古调查、发掘、文物征集、陈列、科学研究、宣 传、奖励等项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 年度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 格管理。 第五条 市、县城区内的文物修缮费用,根据项目情况,每 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管理。 因历史原因已经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须与当 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并接受其对协议履行情况  — 2 —的监督检查。 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等,未经市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迁、改建和出售。需要维 修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施工中须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兴 建其他建筑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公布前,已经建在 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根据情况限期拆除或者暂时保留。对于可暂时保留的建筑物, 使用单位要维持现状,不得擅自改 造或者扩建。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禁止排放废水、废气、废渣 和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其 设计方案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 先报同级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同 意,再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许可,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取土、挖 沟、毁林、开荒、采石、爆破、开矿、建房、埋葬等。 第九条 进行文物维修或者在古 遗址上恢复重建,其修缮计 划和设计施工 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报上级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