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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条例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9年11月29日河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 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 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 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 逃生演练。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 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 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 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 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应当 明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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