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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6年第6号(总第164期) 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依法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承担 第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 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应尽 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村经济持 义务。 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 第二章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管理条例》(简称国务院《条例》,下同),结合我省 第六条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 实际,制定本条例。 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 5% 。 承担费用和劳务(简称农民负担,下同)及其相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虚报人均 活动的监督管理。 纯收入及其他形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 第八条村提留、乡统筹预算方案的编制和 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决算方案的审议,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七 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农民合 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农村承包田(含机动地)的承包金,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全部纳入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专业承包和招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标承包的工副业、果园、鱼塘、作蚕场、荒地、荒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 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项目除外。 作。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缴纳村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乡农民负担 提留、乡统筹费的比例,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根据 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 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收缴的费用不计入 理机构负责。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接受本级 本条例第六条的限额比例之内。 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十条对农民负担实行监督卡制度。村集 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3月末以前将村提留和乡统 的职责,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筹费预算方案计算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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