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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 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投入多元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 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 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 第五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 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 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 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 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 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或者农村 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的。 第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利用其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促进与国外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拓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 科技服务业网 络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 扶 贫开发规划,采 取有效措施,推动科技成果 在贫困地区的 转化应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农业试验示范 单位在本省 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和发展技术 市场,鼓励 创办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为技术 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 平台、信息加工与 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对社会力 量 设立的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可采 取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予 以支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 需要建立公共研 究开发平 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 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 供技 术咨询、技术 集成、共 性技术研究开发、中 间试验和工业 性试验、科技成果系 统化和工 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 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 稳定 投入机制, 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财政预算安排 的科技成果转化经 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 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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