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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006年第6号(总第164期) 设障、圈地;严禁向海水浴场内排放有害污物。” 3.删除第十六条。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风景名胜区 ·4.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 林木的保护,积极防治病虫害。对古树名木,必须 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实行特殊保护,按照国家要求登记注册,建立档 罚。” 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必要的更新性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根据 质采伐。凡属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从严控制,无 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 论数量多寡,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新公布。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 第四条所有风景名胜资源均须查清、鉴定,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为 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等级。 了加强我省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推荐,报 条例。 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推荐,报 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以及国内外旅游者,均须遵 省人民政府批准,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守本条例。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隶属市、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保•护 (地区行政公署)审定,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 第三条一切风景名胜受国家保护。各级人 护部门备案。 民政府都要把保护所辖区内风景名胜区、风景名 未定为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由地方 胜资源的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所有部门、单位和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保护原貌,不得损毁。 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风景名胜区必须由当地人民政 属于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必须按照国 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明确的范围,并立碑刻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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