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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 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 — 1 — 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 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 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备案;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 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 审批、登记、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应当出具 — 2 — 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 家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销售。 第七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优势 地位作出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 容 符合要 约规定和 前款规定的, 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 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 任,扩大 自身权利,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 任,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权 利的内 容。   因特殊情况,格式条款 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 任内容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 前,用清晰、明白的 语言或者文 字提请对方当事人 注意。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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