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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 称《教师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尊重教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州、市(地区)、县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 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的职务、工资、住房、医疗、离退休 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 — 1 — 校,按《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 等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以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 格,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对取得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且具备相应学历的教 师,可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具备相应学历,也未取得教师 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 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继续任教。 第七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 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要有一年的试用 期。 第九条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资格或被开除公职的教 师,由认定机关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条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 2 — 定。 第十一条 优先办好师范院校。政府应保证师范院校在校学 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使师范院校的办 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师范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奖学金。享受 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制定。 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院校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 建设,使其办学条件、水平和规模适应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 划,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教师学历达标培训,保 障教师进修和培 训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类学校 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教师到 少数民族地区和 边远贫困地区 学校任教,并在 待遇上给予优惠。 要采取定 向招生、定 向就业及其 他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 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培 养师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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