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四章 优待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 1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 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 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法享受 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 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 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 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助 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 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 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 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 2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专项保障资 金,用于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军人,扶持抚恤优待对 象发展生产,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 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 运输、旅游等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 履行 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 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 别发给《中 华人民共和国烈士 证明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1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