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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2年11月17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 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修订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 方。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  — 1 —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 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 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 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 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 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 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 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  — 2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 策给予的扶持。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 务。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继 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 质。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 用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 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一 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 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应 当遵守本条例 的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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