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6月23日太 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年11 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 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文物 稽查、保护、考古等机构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文物保 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 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保护单 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复、陈列、征集;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 2(四)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修缮和建设;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或者损害文物的行为。 第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 作的管理,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 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 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博 物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进行上岗 前培训。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 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做 好申报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时,应当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具有 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 区,并制定具体的保护 措施。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1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