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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2008年1月4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4年10月29日大同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 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 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 1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 (二)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三)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培训管理养护人员。 2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 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 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 常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 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成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 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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