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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 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 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更新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林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森 林采伐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森林采伐更新工作。 第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 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 森林经营方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 第五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森林采 伐实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 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 — 2 —林木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炭林采伐、防 护林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消耗。 滥砍盗伐、征占林地、河道清障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 为采伐等非生产性消耗计入限额管理。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 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以市、自治县(区)为控制单位,并 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逐级落实到基层林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平 均分配。 第八条 林木采伐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林木采伐年度计划由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限额 总量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编制林木采伐年度计划时,要按有关规程、规定安排采伐 类型,确定计划指 标。 第九条 经批准 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和采伐年度计划,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 突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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