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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 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原则 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 管理组织一般由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寺 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教 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公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 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 会主义制度;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三)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仪和宗教活动场 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 (四)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 (五)热心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 定办理。 管理组织成员在相应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 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 所。 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第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正常的宗教 门的监督检查。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宗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 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 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 布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 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信教公民的请求,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 可以根据宗教习惯,提供宗教礼仪性服务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 第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 干预 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 50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0.5 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或者损 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权益证书, 害公民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的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算命、看相、驱鬼 建(构)筑物、园林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 等活动。 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 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非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擅自 场所内改建、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乡 主持宗教活动。 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 宗教活动场所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关管理规定,并报市或者区(市)县宗教事务部门 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其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 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得文物管理部 务部门批准。举办跨行政区域大型宗教活动的, 门的同意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各 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 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应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家户籍管理 邀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或邀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 规定,建立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申报管理制度, 到成都市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 接受户籍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境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 外宗教界交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防、治安、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接受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事故 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也贴。任何组织 和灾害的发生。 或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设置“功德箱”、 第二十一条外事、旅游、经贸、教育、文化、 “奉献箱”、“也贴箱”等收取财物、捐挂功德 体育及其他部门接待的境外人士到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参观,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对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排其他活动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征求市或区 第十四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音像制品 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由该场 所进行宗教活动和新闻采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所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办理。 得占有或无偿调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 宗教活动场所应实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 所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务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宗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或者使用 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给 的房屋、土地、园林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按照 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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