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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2年3月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 以及相关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本市规划 区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 营,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优先发展、 政策扶持、特许经营、有序竞争、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 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 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本 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二章 发展规划 2第六条 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 系规划。 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网分布、 场站布局和车辆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相适应; (二)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资源,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线 网覆盖面; (三)与乘客流量相适应; (四)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汽车线路的开辟、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 车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涉及人员集散需要设 立交通枢纽站的,要确定公共汽车场站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 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在有条 件的路段规 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和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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