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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7日湖南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6月3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 治州)的政冶、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 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 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 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党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 设,实施科教兴州,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州建成经济 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 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 交给的各项任务。 — 2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 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 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享有宪法规定 的公民权利, 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 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 公民基本 道德规范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 护合法的 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 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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