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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9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 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 、 推广和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1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 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 及其设备。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 导,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农业 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 化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 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 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 兴建和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 集和发布;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 社会化服务,负责农业机械油料的协调、供应和贮备,组织 — 2 —农业机械抗灾救灾 ;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新技 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 实行行业管理,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 第八条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 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负责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 作、维修及管理人员,围绕社会需求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未 经上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学校的性 质和财产关系。 第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 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推 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指导 下 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 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农业机械 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 向农业劳动者 推广在本地区经过 试验证明其具有 先进性和 适用性的农业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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