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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充 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 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农业灌溉用水、城乡生活用水 、 — 1 — 工业供水、防洪、生态保护用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 、 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 、 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 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气象、水文、输变电、 通讯、安全警示等设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建设、供水、用水 以及从事涉及大桥水库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 , 对侵占、损坏大桥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 的主管机关,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 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 护工作。 第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 对管理、保护、建设大桥水库工程做出显著成绩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 — 2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大桥水 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征地范围以外水库集雨区为大桥水库工 程的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200米为管理范 围,此范围以外 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副坝的下游坡脚 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 100米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漫水湾枢纽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漫水湾枢纽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 围,此范围以外 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左右干渠、漫水湾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 、 西昌至德昌支渠)、泸月渠的征地范围为工程的管理范围, 此范围以外5米的区域为工程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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