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2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61—2017 科技成果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valu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306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合肥工业大学、中 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安徽省标准技术中心、安徽省工业和信 息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玉平、吴飞、杨丽、伍雪洁、姜晓宇、随学超、李季、龚新涛、舒小琴。 I DB34/T 3061—2017 科技成果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其它类型科技成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技成果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注: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 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可以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等多种类型。 3.2 科技成果评价 evalu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评价专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被评价方的科技成果进 行审查和辨别,并给出相应结论。 3.3 委托方 principal 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一方。 注:委托方可以是科技成果使用方、所有方、完成者、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方。 3.4 评价机构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1 DB34/T 3061—2017 具备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 3.5 被评价方 evaluated party 科技成果的所有方或完成者。 注:若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组织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方或完成者,则该组织既是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同时也是 科技成果被评价方。 3.6 评价专家 evaluation expert 在相关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 定的学术影响力,接受评价机构聘请,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专家。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性原则 应对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公正的评审和评议。 4.2 目的性原则 应明确评价的目的。 4.3 科学性原则 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a) 特征性:应符合科技成果的基本特征和科研的基本规律; b) 准确一致性:指标体系内部各指标之间应协调统一,指标体系的层次和结构应合理; c) 完备性:应围绕评价目的,全面反映被评价对象。 4.4 可操作性原则 应适应于: a) 评价的方式; b) 评价活动对时间、成本的限制; c) 被评价方对评价体系的理解接受能力; d) 评价结果使用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价体系的理解程度和判断能力。 5 评价内容 5.1 总则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包括技术指标、转化指标和风险指标三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分解成多个二 级指标。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中可根据评价目的和要求对二级指标进行增加或者删减。 2 DB34/T 3061—2017 5.2 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创新性 2、先进性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 二级指标说明 成果在体现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 的程度。 成果相对于其他成果表现出来的优良 特性。 技术指标 (权重50%) 评价要点 ·创新点 ·原始创新所占的比重 ·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技术跨越 ·领先程度 ·战略性、前瞻性 ·推动行业进步 ·稳定性 3、成熟度 成果已经达到的技术不再突变的特 ·可靠性 性。 ·成果实现复杂与难易程度 ·寿命周期 ·专利 4、知识产权 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项权利。 ·标准 ·商标 ·出版专著及软件著作权等 1、经济和社会效益 成果已经产生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 ·既有的或可预期的推广面积或销售量 社会效益。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程度 ·团队能力,如研发团队实力、技术带头 人能力 转化指标 2、市场实现 (权重35%) 成果转化为可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要 ·产品化要素,如产品理念、产品终端 素评价。 ·生产化要素,如生产需投入的人、机、 料、法、环、测 ·商业化要素,如营销服务、盈利预期 ·市场规模 3、外部资源 成果转化可获得的外部支持的资源。 ·资源环境 ·资金、政策等支持 1、技术风险 风险指标 (权重15%) 2、市场风险 3、政策风险 6 成果可能存在的技术替代、技术瑕疵 带来的风险。 ·潜在的权益纠纷 ·潜在的科技发展的风险或危害 ·潜在的生物安全的风险或危害 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后因市场供求 ·进入市场难易程度 变化带来的风险。 ·预期收益能否实现 成果因政策影响带来的风险。 ·产业政策契合度 ·区域政策契合度 评价程序 6.1 评价流程 3 DB34/T 3061—2017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见图1。 委托 受理 组织评价 评价报告 提交 评价委托表 材料审查 遴选专家 出具 评价报告 进行成果评价 提交 成果资料 签订合同 图1 6.2 形成 评价结论 归档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图 委托 6.2.1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科技成果使用方、所有方、完成者自愿提出委托,也可由科技成果政府管理 部门集中委托。 6.2.2 委托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可靠,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6.2.3 委托材料应至少包括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以及委托材料电子版(PDF 格式)。 6.2.4 委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按照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 志: a) 委托表(参见附录 A):委托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名称、委托方、第一完成组织或个人以 及委托方声明等信息; b) 成果资料:应包括成果简介、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成果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技术指标、转化指标和风险指标等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著、论文、标准、软件著作权、获奖证书、转让合同、 测试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应用证明、成果参加人员情况、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以及其他反映评价指标体系内容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涉及污染环 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出具专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证明,证明材料撰写 和引用方式应符合 GB/T 7714 的规定。 6.2.5 委托材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 资料前。 6.3 4 受理 DB34/T 3061—2017 6.3.1 评价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查,判断委托方提出的材料是否达到开展评价活动 的要求。委托材料不齐全的,委托方应进行补正;委托材料齐全且具有相符性,或者委托方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委托材料并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予以受理。 6.3.2 评价机构应识别委托方对科技成果的评价目的,评价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a) 成果管理; b) 科研管理; c) 技术交易。 6.3.3 评价机构应根据委托材料确定评价形式,评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a) 会议评价; b) 通讯评价。 6.3.4 材料审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目的、 形式、技术要求、完成时间、保密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6.4 组织评价 6.4.1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6.4.2 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6.4.3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受理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目的及工作需要,遴选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遴选 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评价专家组应由 5 至 9 名专家组成,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相同专业的专家,原则上评价专家组 只聘请一人。评价专家组包括技术、管理、财务、投融资领域等专家,原则上技术专家不得低 于评价专家组总人数的 1/3,其他专家原则上不多于评价专家总数的 1/3; b) 评价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熟悉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实现、风险等方面能够做出独立判 断和评价; c) 评价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行业和产业 发展判断力。应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 技术发展的状况; d) 评价专家应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以及委托方无利益关系或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凡有利益冲 突可能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6.4.4 评价机构应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评价形式开展评价活动,主要的活动包括: a) 评价专家在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前应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 则; b) 评价专家组应自行选举产生组长 1 名,且应由技术专家担任; c) 评价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价活动、形成评价结论等工作。评价机构人员应负责会议记录、汇 总评价分数、起草评价结论和评价技术报告编写等工作; d) 评价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应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评价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 力的影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按照评价体系表进行打分,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的干预,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e) 评价专家组应根据各位专家的量化评分结果,经过讨论,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形 成评价结论。 6.4.5 评价结论应包括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评价结论应经评价专家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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