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10 A10 备案号: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2/T 1100—2015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New passenger car sales contract criterion (报批稿) 2015 - 10 - 21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3 - 15 实施 发 布 DB42/T 1100—2015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合同的构成 ........................................................................ 2 5.1 5.2 5.3 5.4 5.5 基本构成 约首部分 主文部分 约尾部分 补充部分 ...................................................................... ...................................................................... ...................................................................... ...................................................................... ...................................................................... 2 2 2 3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 ........................................ 4 I DB42/T 1100—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汽车流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武、蔡浩、梁薇、聂喜洋、罗自立。 II DB42/T 1100—2015 引 言 湖北省是全国汽车产销大省,推行新乘用车合同文本标准化,对新乘用车买卖双方权益保障有现实 的指导意义。 本标准的制定可规范新乘用车合同行为,减少新乘用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进一步推动新乘用车销售企业重视合同信用力度。 III DB42/T 1100—2015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及合同构成,并给出了合同样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新乘用车买卖服务活动中合同文件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2001 汽车与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0号( 2012年12 月29日)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 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3.2 新乘用车 new passenger car 出厂后未进行过市场消费交易新乘用车。 注:新乘用车还应符合GB/T 3730.1-2001表1中2.1.1.1~2.1.1.10所规定的汽车。 4 基本要求 4.1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相关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4.2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尊重社会公 德,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用虚假陈述、隐瞒真实状况、设置合同陷 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 DB42/T 1100—2015 4.3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 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上牌行驶。其质量应符合我国汽车产品标准,符合安 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并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4.4 新乘用车销售方应树立依法办理、守法经营、质量安全控制等法律意识,宜建立合同订立技术服 务、合同及单证保管、合同履行过程控制等合同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 5 合同的构成 5.1 基本构成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 5.2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 a)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b) 合同签订方的合法有效名称、姓名及对应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需要时可增加 签订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联系信息等其他信息; c) 需要时,可增加使用说明。表述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使用资格、书写效力、条款解释等。 5.3 主文部分 5.3.1 基本内容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 所有签订方的权利义务。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主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标的; b) 车辆卖方应为本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条件(如场地、安全保障措施、检查车辆基本使用功能的 技术支持、信息系统等); c) 交车及验收; d) 三包期限; e) 费用及结算方式; f) 违约责任; g) 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主文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新乘用 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可参见附录A。 5.3.2 交付 新乘用车交付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则,验收规则应由合同签订方共同确定,宜明确验收项 目、验收方法、参与人员等内容。若需双方认可的维修方参与或配合验收的宜在合同中说明。 5.3.3 费用结算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给出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应包括签订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有发生 的费用,宜详细、明确。若有变更应由合同签订方形成一致,并以书面等证据形式予以确定。 2 DB42/T 1100—2015 5.3.4 三包条款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新乘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非家用汽车产品宜参照《家 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汽车经营者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售后服务企业标准。 5.3.5 违约条款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设置违约条款,列示对合同签订方违约的认定、赔付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违约认定可包括:违约行为定义、违约认定方法、责任划分等。 赔付可包括:赔偿费用划分、支付方式等。 补救措施可约定:合同签订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解决办法等。 5.3.6 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a) 协商和解; b) 向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c)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d) 根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 向人民法院起诉。 5.3.7 其他条款 其他特殊情况下标的的服务与预期发生变化时,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确定。 约定其他需要的、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特殊约定。 5.4 约尾部分 合同尾约部分应: a) 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b) 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 c) 包含合同签订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盖章; d) 明示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等。 5.5 补充部分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也包 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部分不应涉及双方的重大权利和义务,不应对主文中的条款进行更改和限制。 3 DB42/T 1100—201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 表A.1至表A.8给出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要素的相关结构及内容,供新乘用车销售企业编制合同 时参考,实际合同签订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仍应由合同签订方协商约定。 表A.1 所示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使用说明的结构及内容。 表A.1 新乘用车买卖合使用说明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使用说明 a 1、本合同文本仅适用于×××××× 的新乘用车交易。 2、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出卖方咨询,出卖方应及时解疑,不可隐瞒。 3、本合同文本中空白项的条款,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方可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 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项的填写应使用钢笔或水芯笔。 5、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双方应出示的有关证明性文件。 6、本合同由××××备案登记。 a 4 说明合同文本的使用或适用的范围,可为某个企业、某个企业联盟组织。 DB42/T 1100—2015 表 A.2 所示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基本信息的结构及内容。 表 A.2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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