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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 A 10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801—2013 珠宝贵金属饰品销售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on business service for the retail/wholesale of jewelry and precious metal adornment 2013 - 02 - 17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3 - 17 实施 发 布 DB52/T 801—201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 2 5 经营设施、环境要求 ................................................................ 3 6 销售服务要求 ...................................................................... 4 7 售后服务要求 ...................................................................... 5 8 饰品标识要求 ...................................................................... 5 9 饰品质量要求 ...................................................................... 6 10 饰品的包装、贮存与运输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8 I DB52/T 801—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贵州省宝玉石协会、贵州省金海岸(中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贵州莆田蓝 天珠宝有限公司、贵阳金银珠宝城有限公司、贵州福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郭敏、龙明光、谢兴涛、唐人伟、邓梦祥、胡波、姜婷丽、邹宇、周鹰、高鑫、柯 顺秋、何洪泉、江时华 、韩复新、杨慧英。 II DB52/T 801—2013 珠宝贵金属饰品销售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贵金属饰品行业的经营服务管理、经营设施和环境、销售服务、售后服务、饰品 标识、饰品质量和饰品包装、贮存与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珠宝贵金属饰品行业的经 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16868 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QB 1131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 1132 首饰 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QB/T 4182 饰品 标识 QB/T 4189 贵金属首饰工艺质量评价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DB52/428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职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珠宝贵金属饰品销售行业 本标准中珠宝贵金属饰品销售行业是指经营贵金属饰品、珠宝饰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 1 DB52/T 801—2013 3.2 饰品 以贵金属、珠宝为材料制成的首饰、摆件等,用于佩戴、装饰的商品。 3.2.1 贵金属饰品 以贵金属为材料,制成的首饰和摆件等,用于佩戴、装饰的商品。 3.2.2 珠宝玉石饰品 以珠宝玉石为主要材料,经过切磨、雕琢、镶嵌等工艺加工制作,并用于佩戴、装饰的商品。 4 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4.1 岗位职能 经营单位应明确卖场管理、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服务质量监督的岗位职能和采购、维修、销售等岗 位职能要求,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4.2 营业人员 4.2.1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1 具有与其销售饰品相匹配的营业人员。 4.2.1.2 卖场人员数量应确保满足经营的需要,可参照每 20 ㎡配备 1 名营业人员。 4.2.2 基本素质和服务用语 基本素质和服务用语按GB/T 16868中相关条款执行。 4.2.3 人员培训 营业员应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经营单位应按照《珠宝 首饰营业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计划地对营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运 用服务技能,熟练运用珠宝饰品的专业知识。 4.3 饰品采购 4.3.1 经营单位应建立对供货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和认可的合格评定程序,并指定人员负责对供货商 进行供货能力和供货业绩评价。 4.3.2 经营单位建立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商标证明、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商品代理证书 等相关资质证明。 4.3.3 4.3.3.1 进货质量验收 经营单位应建立采购饰品的质量验收程序和验收准则,并严格执行,保存验收记录。 4.3.3.2 经营单位严格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检查新补充和原留存饰品的数量和质量。清点、登记 数量,核对标签,做到饰品与账物相符、价签与实物相符。 2 DB52/T 801—2013 4.3.3.3 经营单位应建立进货台账,并妥善保存进货凭证。 4.3.3.4 经营单位委托检验饰品时,应委托国家法定质检机构检验。 4.3.3.5 经营单位不应采购无厂名、厂址的饰品(有生产厂家印记的除外)。 5 经营设施、环境要求 5.1 服务设施 5.1.1 收银台 经营单位应根据营业面积、饰品类别、区域划分、顾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明显位置设立相应数量 的收银台。收银台应配有POS机、验钞机、点钞机等收银设备。 5.1.2 检验器具 经营单位应配有与饰品相关的电子天平、小型克拉秤、放大镜、指环量规、卡尺等必要的检验器具。 电子天平精度不低于0.001g,应定期检定,并具有检定证书,每天使用前由指定人员校准,并在规定的 环境下使用,数据显示应清晰,方便顾客观看。 5.2 附加设施 营业面积大于100㎡的专营店宜设置顾客休息区,并提供饮水机、书报刊物等必要的服务设施。有 条件的企业可设立功能性服务区域,如顾客物品存放区、洽谈室等。 5.3 安全设施 5.3.1 基本设施 5.3.1.1 定。 经营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直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 JGJ 48 的有关规 5.3.1.2 经营场所应在出入口、收银台等主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监控录像应保存 15 天以上。 5.3.1.3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3.2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GB 50222的要求。 5.3.3 安全保卫 专营店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与营业面积、顾客流量等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经营 场所内的人员、财产安全。应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 意识。经营和储存库房应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报警设施。 5.4 购物环境 5.4.1 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室内空气质量、噪声等级应符合 GB/T 17110 的规定。 5.4.2 标志设置 3 DB52/T 801—2013 经营场所设置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6 销售服务要求 饰品经营者应编制本单位销售服务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 6.1 饰品 6.1.1 饰品应明码标价,并符合贵州省物价局相关规定。 6.1.2 鉴定证书 经营单位营业前必须整理好鉴定证书,做到鉴定证书号与饰品号一一对应,鉴定证书分类摆放,以 便销售时及时查取。 6.2 辅助用品 经营单位应备好饰品包装盒、包装袋等用品,包装用品应保持干净、不折不压不变形。 6.3 销售过程 6.3.1 批量销售 对批量销售的贵金属饰品质量,根据每一批数量,应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其质量应符 合本规范第9章饰品质量要求后方可销售。 对珠宝饰品,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6.3.2 零售 凡贵州境内上柜销售的饰品应提供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附有饰品彩色图片的鉴定 证书,其标识、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饰品标识要求和第9章饰品质量要求。 6.3.3 饰品推荐 营业员向顾客介绍和展示饰品时应做到: a) 诚实守信,维护顾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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