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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5—2013 代替GB20599—2006 化 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5: Specifictargetorgantoxicity—Singleexposure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9—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 毒性 一次接触》。 本部分与GB20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 ⅠGB30000.25—2013 次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5:Specifictarget organtoxicity—Singleexposure”; ———增加“第3类:暂时性靶器官效应”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见第1章);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4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 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9—2006。 ⅡGB30000.25—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1 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 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30000.2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specifictargetorgantoxicity-singleexposure 一次接触物质和混合物引起的特异性、非致死性的靶器官毒性作用,包括所有明显的健康效应,可 逆的和不可逆的、即时的和迟发的功能损害。 4 一般说明 4.1 分类将物质或混合物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这些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 害影响。 4.2 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一次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产生了一致的、可识别的毒性 效应,或者对实验动物产生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影响组织/器官机能或形态的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 物化学或血液发生严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与人类健康有相关性。人类数据将是这一危险类别的主要 证据来源。 4.3 评估不仅要结合单一器官或生物系统中的显著变化,而且还要结合涉及多个器官的严重性较低的 普遍变化。 4.4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可能通过与人类相关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通过经口、经皮肤或吸入发生。 4.5 对反复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分类见GB30000.26。下列其他特定毒性效应,都分别加以评 估,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内。 1GB30000.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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